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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犯时代提倡社会相当性理论,有利于克服从行政规范或法益视角解释法定犯的不足,有利于实现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从而有效控制犯罪过度化危机。传统观点将法定犯与社会道德切割,其理据并不充分。法定犯与自然犯同样存在反道德性,而不同的是,它们在立法中所体现的道德性感知路线相反,前者是自上而下的,后者是自下而上的。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实现法定犯道德评价的重要方式,它通过合理判断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来限制法定犯。但社...
民生乃国之根本。以权利话语关涉民生保障是重要的立场和方法,但具有复杂面向的民生保障问题不能简单化为权利问题。民生保障当然具有权利维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权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然而,民生保障远非权利话语可以穷尽:在话语内容上,它逐渐超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范畴;在保障方式上,它更多被政策所驱动而非为法律所救济;在规范本质上,它首先应被理解为一种个人之先在义务。基于此,民生保障的理论...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上述目标和追求,切实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刑、假释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务必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减刑、假释精准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全程监督。
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方法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需要增强跨学科意识,超越部门思维惯习,构建多元主体环形协商、协作、协同程序模式,完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协商式监督模式,完善协商、协作、协同治理模式的规范保障。
亲子关系的认定在亲属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认定亲子关系,将在扶养法、监护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多领域产生系列影响。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将血缘联系作为亲子关系认定依据的观点长期以来占据主流地位。基于亲子法的价值取向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以及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多样性等因素,意向作为亲子关系的认定逻辑逐渐清晰。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已揭明,意向是法律上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在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中...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环境权保障逐渐成为各国输出本国环境治理和人权法治理念,构建法治话语体系的主要路径。新时代中国环境权亟须系统化与本土化阐发。促进中国人权法学与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亦有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可从五个主要面向加以阐释:新时代环境权保障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新时代环境权主体拓宽的文化根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生态...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制度的延伸,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在实践中获得广泛应用,形成了被动适应类、主动改革类、变相修法类、应急处置类四种类型。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增加了地方性法规的不确定性,造成对既有法秩序的影响,需要从规范层面解释其合法之依据,并探求职权运作的实质正当性。总体而言,在上位法未承认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这一实体权力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条例不能单纯通过效仿《立法法》的规定而实现自我赋权...
地方性权益形成于权利和权力的理性互动,于法律空间理论的实践中获以凸显,与差异的公民身份理论应照契合。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普遍性权益,地方性权益主要体现为地方民众的民生权益。据此,地方国家机关充分的赋权、赋能措施不仅是宪法所确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的落实与体现,更是在为属地民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必要的规范保障。总体而言,地方性权益是基于身份与空间关系的构建与变化这一时代视角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新诠释,在形...
“空间”和“时间”提供了观察国际人权法理论和实践进展的新视角。在当代社会,被誉为“活的法”的国际人权法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都呈现扩张趋势,分别表现为域外人权义务和未来世代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域外人权义务要求国家在开展海外行动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或防止本土行为的域外影响;未来世代人权则要求国家采取行动时考虑未来人的利益诉求,防范当代的集体非理性决策。目前,国家人权义务时空扩张趋势主要在国际人权法这个自足...
司法是由人组织和实施的实践活动,而人又是生活在传统中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受到内化于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的思维传统的影响,从而在运作模式上会表现出某种民族的特有面相。中国传统的关联性思维侧重对事物之间外在的相似性进行考察,不强调事物内在的因果逻辑。当代中国司法表现出来的治理型、服务型、效果导向型的特征或属性可以到这一思维传统中寻找根据。中国传统的关联性思维能够为类比、移情、协商、平衡等诸多的实用性的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辞职后,检察机关发现其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由于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以本罪论处。反之,行为人以前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检察机关发现其拥有巨额财产,要求其说明来源,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则应以本罪论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侵犯的对象范围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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