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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老龄化现象带来的人口减少及人口结构老化是当前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一现实问题,旨在解决劳动力再生产危机、保障育儿父母经济安全、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减轻雇主用工成本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育儿津贴制度设计应尽快进入法律视野。在法理上,如果育儿津贴被视为育儿期间所得中断之补偿,那么意味着育儿父母领取的是育儿休业津贴;反之,如果育儿津贴被视为对育儿行为本身的经济价值肯定而给予对价性...
如何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并达致数字正义的重要步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理据有三:社会权对弱者的救济、社会权的数字化拓展以及“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与社会权的契合。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依照社会权的任务为权益保障设置阶段目标,既维持数字化生活的“最低水准”,实...
数字时代已经来临,数字洪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阻挡的趋势。
卢曼的法社会学有早期与晚期之分。卢曼晚期的法社会学通常被认为代表卢曼理论成熟时期的观点,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借鉴。相较于此,卢曼早期的法社会学理论则在全球范围被普遍忽视。然而,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具有不可被替代的理论价值和启发意义。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可以分为内容和方法两个层面。就研究内容而言,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最大的贡献是对法律规范作出了独树一帜的社会学描述,并从新达尔文演化...
法律社会学将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事实予以观察和描述。社科法学、法社会学的伯克利学派和分析法学分享了此种非规范性的视角,但并未在方法论上将它贯彻到底。布莱克的纯粹法学贯彻了非规范性的描述视角,却完全取消了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相对来说,集体意向性理论和系统论法学是贯彻法律社会学的两种更好的选择。其中,集体意向性理论将法律规范看作是一种超越个体意识的交叉性集体意向,系统论法学则将法律规范的一种反...
法律常识是人们拥有并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运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普通而浅显的经验知识、共同而朴素的情感态度和大众化而自明性的基本道理。自明性、普遍性、稳定性、公理性、变动性是法律常识的内在属性,同时,法律常识具有明显的实践品性。"规范"和"命题"是法律常识通常的外在表现形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社会治理问题的关注有逐渐深入、成型的过程。治理理论在西方形成时的背景和知识积淀对我国治理概念的界定有一定的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具有中国语境和特色,对其内涵界定可以从主体、内容、手段、结果四个方面展开。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的内涵描述,则可从法律体系、主体和手段的变革、目标与任务等方面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推行需要秉持相应的原则,具体表现为坚持全面贯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以国家“双一流”建设为契机,以三个省级智库和两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为抓手,打造立足华南、面向全国的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范本,建成全国重要的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重镇、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高端法律人才培养高地。法学专业整体进入国内一流专业行列,部分专业方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传统城市治理范式的特征是理性官僚制治理、组织化治理和管理型的法律治理。传统城市治理的根本思路就是去复杂化。随着中国深入融入全球生产链,中国的城市也日益分化成超大规模城市与中小城市两种类型。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治理的挑战同时呈现出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和功能分化趋势。个体选择可能性的增多及其偏离效应的放大,既带来创新效应,同时也导致了治理风险和秩序隐患。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治理必须同时兼顾社会安定与创新两个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是法治中国建设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践行,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深入推进,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持续接力和总体擘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在其中承接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
人工智能在我国的大规模部署带来了歧视数字化的法律风险。个体层面由内隐偏见驱动的无意识歧视和社会层面由结构性不平等驱动的系统性歧视,或影响人工智能的开发设计,或干预数据生成、采集和利用,在问题建构、数据理解、特征选择等环节将偏见和结构性不平等嵌入人工智能,诱导其输出歧视性结果。面对数字时代更加隐蔽且广泛的歧视,我国基于责任规则、信息约束和平权行动构建的既有禁止歧视法律体系陷入归责不能、约束失效等困境...
法律社会学中心是隶属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科研中心,成立于2019年4月。该中心主要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兼职研究人员作为核心成员组成,多数成员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
大数据是对海量信息的有效分析提取,可以用于证明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过大数据认识事实,其基础是基于社会普遍认知判断引起和被引起事实具有可靠性。作为认识事实和证明事实之间关系的手段,在司法适用上,大数据可以作为电子数据使用,还可以作为司法认识对事实进行认定。
我国台湾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进所谓以“违宪审查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宪政改革”,至2001年“大法官”作成“释字第530号解释”方才将“最高审判机关”确定为“司法院”的改革目标。2013年,“司法院”提出“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拟从“大法官”组织的“法庭化“,便捷“人民声请释宪”等方面改革“违宪审查制度”,试图通过落实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结论和“释字第530号解释”的意旨,强化“...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中剥离出来,损害了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背离了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借鉴我国元代烧埋银制度的实践经验,应将死亡赔偿金重新纳入赔付范围。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当事人和公益组织之间的“双向互动”救助模式,激发公益组织参与救助的灵活性。发挥司法机关联接被害方与救助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尽到告知权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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